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
| 索引号: | JZ00707-53-2011-07049 | 发布日期: | 2008-09-10 |
| 文 号: | 发布单位: | 市政府办公室 | |
| 相关解读: | |||
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:
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,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,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,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。
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、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,添加食盐、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(在食品标签上标注)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。
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○八年八月二十一日